定义
遗失公告是一种法律方式,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丢失了某些社会性质的证件或者类似的东西时,为了补办一份,法律上必须先确定遗失者所遗失的证件已经在法律上无效,这个过程就是遗失公告。[1] 相同意义的方式还有:遗失声明,丢失公告,丢失声明。
发布
遗失公告一般要求在当地市级公开发行报刊上刊登才有效,网络发布是无效的,不具有遗失公告的法律效力。具体程序,是在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同时在报纸刊登公告。[1]
意义
遗失者按法律规定刊登公告之后,即推定社会上不特定的所有人都应当知道该证无效,即解除了遗失者的社会责任。通俗来讲,就是他人再冒用该证而产生的各种后果,遗失者不再承担相关责任。
登报格式如下:
XXXXXX有限公司经股东会研究决定终止经营,注册号:XXXXXX,现拟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清算组负责人:XXXX,清算组由XXXX、XXXX、XXXX组成,请债权人于45日内向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依据企业公司法,特此公告。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XXXXX有限公司XXXX年XX月XX日的股东会决定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特此公告!
吸收合并公告
根据XXX(简称甲)及XXX (简称乙)双方的股东决定,甲拟吸收合并乙,合并完成后,甲尚继续存续,乙将注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合并各公司的债权债务均由合并后存续的甲承继,请合并各公司的债权人(“债权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书的自本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凭有效债 权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像样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吸收合并将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特此公告。
全国免费咨询登报公告电话:400-807-2030 登报微信:2012770850 登报QQ:2992003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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