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登记证遗失补办流程
一、境内机构借用外债、外汇(转)贷款均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当地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外债登记证》和《外汇(转)贷款登记证》。
二、借用外债的境内机构还本付息时,应按《规定》第七条办理;借用转贷款的境内机构还本付息时应按《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办理。
三、为保证转贷款登记工作双线核对制的实施,开户行在办理还本付息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办法》第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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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使用国内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贷款逐笔登记确有困难的地区,由债权人采用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编制的转贷款月报表形式代理登记。
五、鉴于某些借款单位不了解外债和外汇(转)贷款登记两个办法的有关规定,请你部门接到此通知后迅速通知所属有关企业(包括“三资”企业)在1991年10月31日前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或外汇(转)贷款登记手续。对不办理登记手续的借款单位,外汇管理局将按《规定》第九条和(办法)第十一条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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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登记证遗失登报声明一般几天见报
工作日下午3点以前办理的话,一般是第二天见报,特殊报纸的话,可能需要的时间会久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