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证书遗失:
经认定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遗失以后,应在省内公开发行报刊上刊登原证件(姓名、证件号码)遗失的启示,登报一个月后,提供本人以下材料:⑴学历证书;⑵《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原件;⑶报刊原件;⑷居民身份证原件;⑸一张一寸(或两寸)免冠彩照;⑹单位证明,按隶属原则,交原证件办理地县(区)或市(州)卫生局人事部门审查。
二、 信息更正:
个别经认定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但因漏报或信息错误未进入我省医师资格数据库的人员,应提供本人以下材料:⑴学历证书原件;⑵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任职通知文件原件;⑶《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原件;⑷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原件;⑸居民身份证原件;⑹单位证明;⑺如涉及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日及姓名等信息有误的,须经当地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相应证明,必要时,须提供本人人事档案等原始材料。报原证件办理地县(区)或市(州)卫生局人事部门审查。
符合卫人发[2003]316号文件精神可以更改执业类别的,应提供本人以下材料:⑴学历证书原件;⑵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任职通知文件原件;⑶《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原件;⑷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原件;⑸居民身份证原件;⑹照片;⑺单位证明,报原证件办理地所在县(区)或市(州)卫生局人事部门审查。
三、办理程序及时间:
对上述遗失补办、信息更正的人员,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审查,再按程序上报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后,应收齐相关资料,出具市、州卫生局正式公函(内容应含办理类别、人员名单等)并附《四川省经认定取得的医师资格证书补充办理情况一览表》,于每月的第一个工作周,统一上报省卫生厅集中办理。
执业类别为“中医”或“中西医结合”的,须由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先报经省中医药管理局审查并开具相关证明,再到省卫生厅办理。
医师资格证遗失登报电话:400-807-2030
登报微信:201277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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