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证遗失后必须登报声明吗?
1、《土地登记办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土地权利证书灭失、遗失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灭失、遗失声明后,方可申请补发。但是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以当地政策要求为准。一般是两个月,然后到国土部门办理登记。
2、《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机关查验需换领的,予以换证。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3、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土地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发。土地登记机构予以补发的,应当将有关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补发的土地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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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遗失如果不及时挂失,并在市级以上报纸刊登遗失登报声明,可能被拾获者非法使用,可能会有法律风险,所以专家建议失主发现土地证遗失后,一定要马上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填写相应的出生证遗失证明文件,尽快联系当地具有影响力的报社进行登报声明挂失。
在报纸上刊登后,即推定社会上不特定的所有人都该当知道该证无效,即清除了你的社会责任。土地证丢失登报必须在国家新闻出版部门登记备案、公开发行的新闻媒体上刊登出生证失效,才能起到广而告之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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